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男,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人民医院副院长,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人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与被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以与被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已庭外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人***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