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8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前,被上诉人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5日注销,但一审法院未变更诉讼主体,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中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预交的上诉费124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坤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何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