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宁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宁县人民医院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5元,由上诉人东宁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