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4民初1176号之一
原告:淄博双环真空泵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北神头秋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713344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6326301U。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军杰,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原告淄博双环真空泵厂与被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都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军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双环真空泵厂撤回对被告都军杰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