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与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02民初6363号
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7元,由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