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内0602民初403号
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原名称为鄂尔多斯医院)。医院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西街23号(***与恩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院氧电科科长,现住东胜区杭锦北路五号街坊*******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尾款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签订了《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合同》(制氧机),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制氧机。原告依约完成了上述合同义务,上述制氧机由2013年7月31日验收合格。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5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于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尾款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6098元,由原告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