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

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630号
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洪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55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
法定代表人:万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洪垸村**。
法定代表人:林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荆州市**电业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备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