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

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诉邓永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173号
原告: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荆州市天诚电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