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

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民终1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附1栋商场2-03-1室。
法定代表人:肖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浩,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霞,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封智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国辉,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封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广州市天河鑫通贸易行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3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尹      驰
审 判 员 高斌审判员杨丹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小   军
书 记 员 谢   吉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