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802民初4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明确:双方在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针对吉安县2017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35标段工程,被执行人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22012元(涉及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2012万元,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19年11月8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案执行标的82.2012万元,执行费10620元,共计83.2632万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83.2632万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聂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