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1424号之一
原告: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6616558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坑西村峡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49807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
法定代表人:俞俊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55元,减半收取5577.50元,保全申请费4170元,合计9747.50元,由原告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