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975号
原告: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6616558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坑西村峡岭。
法定代表人:吕树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49807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
法定代表人:俞俊杰。
原告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