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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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406号
原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6616558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坑西村峡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仄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YATY12,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16号2楼20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仄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与被告杭州仄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外和解,并约定期限向原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