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木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020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A公司起诉称,被告承建XX路西延伸段项目工程时,与原告签订《沥青路面承揽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约定根据甲方的工程量清单,该工程结构为8cmAC-25C型粗粒式沥青砼(再生)+4cmAC-13C型细粒式沥青砼(再生),面积暂估6000m@;因基层平整度及施工厚度控制等因素,按平方计算有一定难度,故采用作价吨计算,工程各分项单价为AC-25C粗粒式普通沥青砼(再生)以每吨385元计,AC-13C细粒式普通沥青砼(再生)以每吨485元计算,乳化沥青透油层每平方1.5元计,乳化粘油层按每平方1元计算,合计总价为73万元;工程量结算签证人为甲方合同签字代表人;工程款的结算时间设备进场前支付沥青总价款30%,沥青路面完成后十五天内支付到沥青总价款90%余款定于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若是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因甲方怠于支付工程款而导致诉讼纠纷的,实现债权(含律师费)由甲方承担;结算时间及结算金额不影响逾期违约金的计付;以及其他的约定等等。缔约后,原告按被告施工时间节点组织人员、机械设备等进场开始施工,同时按被告要求完成被告所承建的路段沥青施工。施工完成后,该路段也早投入使用至今。在施工期到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认欠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403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9592.5元及2023年11月8日起至该款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LPR*4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起诉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但依《沥青路面承揽合同》所载,案涉双方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地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沥青路面承揽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由乙方即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上述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