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胡定之。
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博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532号裁决书,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的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都博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需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53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宝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春晖
书记员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