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

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622号
原告: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工业四路,注册号360703210000741。
法定代表人:何头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78726827XY。
法定代表人:谢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计2393.5元,由原告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