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赖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曾利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辉,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赣州市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发厚,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赖辉、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因与被上诉人高发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且可能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程序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赖辉、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华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葛彦
代理书记员龚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