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

某某与赣州绿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34民初1206号
原告:侯文表,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绿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寻乌县城北二路新桥大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
地址:寻乌县长宁镇石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文表诉被告赣州绿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侯文表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无需法院再进行处理,原告侯文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文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由原告侯文表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