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8民初423号
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地址:江西省定南县龙腾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决定通过庭外协商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计2706元,由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定南分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