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上海虹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682号
原告:上海虹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2335号2幢B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0号。
原告上海虹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经本院联系,原告表示同意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虹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