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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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民初1817号之二
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926F。
法定代表人:叶财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辉,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华,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狮子街道鸡岭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53520022W。
法定代表人:丁进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明,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540,000元,并于2021年10月20日缴纳了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赣0404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5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冻结单个账户及解除其他账户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如下账户:开户行:江西银行船山路支行,账号:7919××××0024;解除对如下账户的冻结:1.开户行:江西银行南昌系马桩支行,账户:7919××××0079;2.开户行:江西银行东湖支行营业部,账号:7919××××0122;3.开户行:江西银行八一支行,账号:7919××××0039;4.开户行:建行八一路支行3605××××0035;5.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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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建行东湖支行,账户:3600××××0575;6.开户行:上海浦发银行上海枫泾支行,账户:9618××××0084。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关于冻结单个账户及解除其他账户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开户行:江西银行船山路支行,账号:7919××××0024)的银行存款15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如下账户的冻结:1.开户行:江西银行南昌系马桩支行,账户:7919××××0079;2.开户行:江西银行东湖支行营业部,账号:7919××××0122;3.开户行:江西银行八一支行,账号:7919××××0039;4.开户行:建行八一路支行3605××××0035;5.开户行:建行东湖支行,账户:3600××××0575;6.开户行:上海浦发银行上海枫泾支行,账户:9618××××008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邹文婷
书记员陈星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