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926F。
法定代表人:叶财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7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
法定代表人:叶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21民初2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104执2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