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5899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926F。
法定代表人:熊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287346.2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