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2494号
原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红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伟、程霄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金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贺洋作为实际施工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魏海军支付工程款,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再向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权利,属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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