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2507号
原告:***,男,回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前,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红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前、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俭
审 判 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齐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