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龙源汇区大**塘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南段。
负责人:曹红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龙源汇区大**塘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塘河北。
负责人:张青华,该村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龙源汇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解除原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龙源汇区大**塘河北村村民委员会2019年签订的《市政道路施工(工程)合同》。二、被告漯河龙源汇区大**塘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75301元及利息(利息以67530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到被告漯河龙源汇区大**塘河北村村民委员会还本付息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50元,由漯河龙源汇区大**塘河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我院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无可供执行财产。
2、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无车辆信息。
三、2021年6月21日到漯河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70685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本金70685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红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