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363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现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漯河市源汇区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召陵区湘江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路南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海军,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与被告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金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60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庆祥
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
人民陪审员  朱君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冀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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