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百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3815号
原告:***,男,回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百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湘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海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漯河市源汇区沙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顾昊,该公司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淼,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百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婧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