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民初678号
原告:***,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双,辽宁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盘锦国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邵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与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华润燃气”)、被告盘锦国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国华燃气”)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双、被告郑州华润燃气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王正恺、被告盘锦国华燃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216,837.59元;2、被告盘锦国华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涉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盘锦国华燃气有限公司将部分燃气工程发包给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将新一站、油田乐园、正大酒店、辽河左岸幼儿园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数份合同,上述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新一站竣工验收后劳务费总计29,466.00元;油田乐园竣工验收后劳务费总计148,353.90元;辽河左岸竣工验收后劳务费总计38,960.00元;左岸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劳务费总计4,662.04元;正大酒店竣工验收后劳务费总计42,595.65元;现已支付49,000.00元,尚欠合计216,837.59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辩称,一、答辩人未同被答辩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也未将新一站等燃气工程劳务分包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劳务费用属于对象错误,不存在拖欠劳务费事实基础,应当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二、新一站、油田乐园、正大酒店和辽河左岸幼儿园、辽河左岸文化城C01项目住宅燃气工程劳务,答辩人分包给盘锦国华项目部第三施工队(负责人:贾晓辉),由第三施工队负责人贾晓辉负责施工,答辩人已经按照约定向负责人贾晓辉支付相应款项。其中,新一站工程应向贾晓辉支付劳务费用262,574.76元,油田乐园工程应向贾晓辉支付劳务费用144,920.05元,正大酒店工程应向贾晓辉支付劳务费用11,564.42元,辽河左岸幼儿园应向贾晓辉支付劳务费用2,679.82元,辽河左岸文化城C01项目住宅应向贾晓辉支付劳务费用85,988.51元,合计507,727.56元,答辩人已经向贾晓辉支付387,044.76元,还可支付贾晓辉劳务费用120,682.80元。因贾晓辉至今未申请支付,故尚未支付该劳务费。综上,答辩人未同被答辩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也未将新一站等燃气工程劳务分包给被答辩人,该等工程劳务费用已经支付给施工队负责人贾晓辉,敬请贵院依法审理,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被告盘锦国华燃气辩称,我公司正常发包,将年度常规工程整体发包给有资质的被告郑州公司,涉案5个项目,均已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行为,被告与原告也没有合同关系,没有相对给付义务。
经查明,原告***与许国军系合伙关系,许国军联系马丽祥分包了被告盘锦国华燃气发包给被告郑州华润燃气的油田乐园小区工程、新一站整改工程、双台子区辽河左岸、正大酒店地埋管线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原告***与许国军找工人一起完成了案涉工程,现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被告盘锦国华燃气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其劳务费。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与许国军合伙承包了案涉工程,许国军应作为共同原告参与到本案中,现原告***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钊
人民陪审员 薛红艳
人民陪审员 杜丽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