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2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纬四路南、经二路西(芳烃及化纤原料基地2010-7号)。
法定代表人:武耀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克,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上诉讼人(原审被告):董胜干,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龙庙村二组1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亮,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审被告:李克,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克、董胜干、周成亮及原审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经确认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董胜干。根据原审认定事实,**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此事实认定与本院已发生法律效的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据此,**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还应慎重审查。**在本院二审中明确表示,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48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包括在本案诉讼标的中,对此事实还应作出明确认定。另外,原审还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况。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都 伟
审 判 员 郝丽鑫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雪萌
书 记 员 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