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219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东,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
原审被告:**,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杨波,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审被告:刘玉柱,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张力,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审被告:陈启千,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陈光军,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陈光义,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陈松,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陈光生,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陈启普,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原审被告:白殿国,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夏忠明,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原审被告:陈光明,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张德生,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刘伟,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周广录,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营口市大石桥市。
原审被告:陈光斌,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被告:张光涛,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审被告:陈光福,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审第三人:巩克,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审第三人:董胜干,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第三人:李克,男,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审第三人:辽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纬四路南、经二路西(芳烃及化纤原料基地2010-7号)。
法人代表:武耀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辽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巩克、董胜干、李克及原审被告**、杨波等19名务工人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经认定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董胜干。根据原审认定事实,**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此事实认定与本院已发生法律效的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本案仲裁程序中,**、杨波等19名务工人员的诉讼代表人为**,**在本院二审中明确表示“是**写好的仲裁申请,让我去申请仲裁,其他18人并没有亲自委托我”,**对此事实亦表示认可。辽市劳人仲字【2021】第746号拖欠工资案的仲裁申请,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未予查明。有鉴于此,本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应进一步查明。另外,原审还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况。**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八十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都 伟
审 判 员  郝丽鑫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雪萌
书 记 员  孔 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