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民初145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现住辽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贾晨东。
被告:**干,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56506。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旭,男,汉族,1993年8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纬四路南、经二路西(芳烃及化纤原料基地20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96150874P。
法定代表人:武耀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伟,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景超,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朝华大厦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89392733C。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炜,系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干、**、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0元,已减半收取3760元,返还诉讼费3735元,剩余25元。
审 判 长 陈育宏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吴雁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韩 旭
代理书记员 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