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02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