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1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丰县。
被告:徐州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3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娴,职务不详。
原告****被告徐州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