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星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8601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3258766Q,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4232429,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司法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8181元;
2、已将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3、经到其所在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信息,无车辆登记记录信息;
4、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债权睿商.龙湖现代商务产业园施工工程余款问题,本院调查后,江苏睿商投资有限公司回函无到期债权。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第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