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泉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市泉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8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泉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二大队(汽车电子产品生产厂房)3栋7层21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都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长江埠街道余上村发展小区一栋一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泉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都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