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4民初460之1号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