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04执保151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担保。现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8)川0304民初460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所有的2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担保人自贡市东方综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居委会107车间,面积为2173.8平方米(房权证监证字第000833**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担保人自贡市东方综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居委会107车间,面积为1157平方米(房权证监证字第000830**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