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27民初1322号 原告: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白云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987426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员工),男,1975年12月16日,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原告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服新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302号仲裁裁决,并于2023年8月9日分别向本院起诉,***起诉的案号为(2023)云0427民初1306号,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起诉的案号为(2021)云0427民初1322号,两案应当根据受理顺序并案审理。 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云0427民初13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