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余本龙。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5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褚玉春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