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33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85727782。
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余本龙。
被执行人:昆明捷思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69677U。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天宇景苑**。
法定代表人:陈益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捷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93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3,135.94元及利息,执行费1897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但土地面积过大,超标的过多,不宜查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邹序金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