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1553号
原告: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宇本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七彩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环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怀灿。
原告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七彩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天富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浩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