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欣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欣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事由。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02执57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毅
审判员范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