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282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雄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何家村委塘滩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8381720R。
法定代表人:沈月国。
被申请人:武汉御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1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7530065K。
法定代表人:王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雄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御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雄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御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雄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御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文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玮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