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8148号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德润同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孟德昌,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告:武汉御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德润同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御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德润同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德润同人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德润同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2.50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德润同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