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2民初559号
申请人: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35058473P。
法定代表人:伍康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55541E。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诉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泾渭新城泾渭二路南段泾渭春天小区1、2、3号楼价值25554542.95元的房产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泾渭新城泾渭二路南段泾渭春天小区1、2、3号楼价值25554542.95元的房产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5554542.95元的其它财产。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昌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和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