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630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康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1元。
审判员 种郁花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