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
被执行人: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康民,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2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名下账户与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待扣除执行费后兑付给申请人。除此以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股权、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上述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发现的财产已处置,除次以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2执5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尚 君
审 判 员  姚佩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纪传芬
书 记 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