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咸新区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
被执行人: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康民,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2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3948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尚 君
审 判 员  姚佩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纪传芬
书 记 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