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115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
法定代表人:伍康明。
被告: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3栋2单元225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长建筑公司、陕西盛天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原告**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昌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小莉
书 记 员 吴明锋